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县**乡**村,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镇。2018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3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怀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7月14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毕某某窜至怀来县土木镇炮儿村村南,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该户院中,后翻窗进入东侧第一间屋内盗窃现金93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存有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毕某某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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