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位于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王某某承包的**石料场内经营沙场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原石料场内挖掘山体以及向场内周边的沟底倾倒建筑垃圾,将合法占地面积仅为1.93亩的石料场扩大至7.49亩,致使石料场周边5.56亩林地被毁。经晋城市城区林业局认定被毁林地小班属性为防护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毁损的林地进行补种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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