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0********,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村,现住本村10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A*****白色荣威牌轿车行驶至安平县红旗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时,被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91mg/ml。
本院认为, 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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