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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1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所所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释放,2019年7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0月2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一退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凌晨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 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沿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路东段加气站口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5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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