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福荣、韩兴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欧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15时33分,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驾驶粤AD514J号小型轿车沿清城区广清大道往北江二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清城区北江二路北江明珠大厦匝道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余某某,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及时拨打120及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款收据》等;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欧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愿意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为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