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错检公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绰号香港,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21970********,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错那县*****村。
辩护人:梁亚军,错那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西藏错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上19时许,巴某某、次某某去找郭某某(****项目部看管员)要几根钢管,郭某某答应了巴某某明天去拿。2019年11月23日下午,巴某某、次某某和旦某某驾驶大车(藏******)车子,去*****石料厂装钢管,次某某驾驶摩托车先行前往****石料厂,当时次某某看见石料厂堆放钢管扣件,临时起意拿走扣件,巴某某、次某某、次某某和旦某某将钢管扣件一起装上车,巴某某提出钢管扣件卖钱后四人可以分钱,装完扣件后,次某某骑着摩托车回了自己家,巴某某、次某某、旦某某将装完的钢管和扣件送到县城,并把钢管和扣件卸在了达瓦顿珠的砖厂里,打算下次在车辆年检时运到泽当卖钱。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属于初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行为。且被盗窃的钢管扣件已经返还给物主,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次某某在此次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错那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错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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