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7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桂1*****6号牌前后驱动方向盘拖拉机搭载舒某某、舒凤、刘胜康以及一位女性行驶至东兰县泗孟乡屯长村甲怀屯路段时,由于车辆制动损坏,导致车辆翻下路砍,造成舒某某死亡,其余三人轻微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而且梁某某是低保贫困户,其现身患******正在化疗就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罪认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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