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5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园**区**栋**单元**室,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委员会主席兼安保总监。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老板李某甲(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租赁本市罗湖区**路**大厦**房,并于同年8月31日注册成立深圳市**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其任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后其于同年11月租赁本市罗湖区**路**大厦**楼及**楼,注册成立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任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上述两家公司整合运营,其为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分别聘用被不起诉人栾某某(股东委员会主席兼安保总监)以及李某乙(行政副总裁兼市场部总监,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洪某某(行政副总裁兼讲师团团长,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王某甲(财务总监,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李某丙(总经理,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黄某甲(化名黄某乙,股东委员会副主席兼市场部主管,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王某乙(采购部经理,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管某甲(化名管某乙,市场部经理,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王某丙(网络部经理,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潘某某(行政部经理,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韩某某(体验店负责人,“0元购车”项目负责人,已因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等人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签订协议的模式及以承诺可以让供货商提高供货价20%以上的条件诱骗供货商提供货品,刻意拉长货款还款周期,只履行极少部分货款,而所有货品再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五至十倍的价格销售给会员,但会员购物五至十天后公司会将所有购物款项返还到各会员卡内,会员可以继续消费,相当于会员所购买的货品为免费商品,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对供货商根本没有履约偿付能力,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截止目前统计,已接到报案的供货商有19家,合计被骗取价值2881.9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李某甲除了设立**网络公司、**百货公司外,还先后设立深圳市**租赁汽车代驾有限公司、**(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打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主体的情况下,伙同李某乙、洪某某等上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讲师乔某某、欧阳某某等人不定期在星级酒店召开招商会、推介会,通过出售公司股份、出售公司会员卡、开加盟店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大肆宣传、鼓吹公司拥有很多子公司,涉及很多打车、文化、商城等业务,有很好的前景,并即将上市。主要以下三种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一)出售公司股份的名义,每股收取1-3万元人民币不等,宣称保本并每个月返还5-15%(其中第一年每月返还5%,第二年每月返还10%,第三年每月返还15%)左右的高额回报来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二)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开加盟店的名义,收取每个加盟人员30万元人民币的加盟费和购买两股公司股份1-3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对外宣称有高额利润,每做1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可以得到15%的利润,并将空手套回来的供货商的货品配给加盟店,以远高于市场价格五倍至十倍的价格销售给购买会员充值卡的消费者;(三)利用消费全返模式非法集资,宣称消费者只要购买了商城的会员卡进行充值并在商城购买商品,所消费金额于5-10个工作日后全额返还到会员卡,相当于免费购买商城的商品,保本并送商品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循环充值。
实际上**网络公司及**百货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在没有实际偿还能力、无法盈利的情况下,用后面投资者的钱填补前面投资者的利息的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利用骗取来的供货商的货品配给加盟商再以高额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以消费全返、免费使用商品的名义吸引消费者不断充值和虚假出售公司股份,保本并按月返还5-15%左右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多次在星级酒店召开推介会、招商会,大肆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罪。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身为公司的股东委员会主席兼安保总监,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多次参加公司高层决策会议和招商会,主要负责维持招商会现场秩序以及在后期投资人到公司维权时负责制止对方吵闹。
李某甲不履行协议,不支付利息和本金给公司投资者,并要求投资者将投资款转为深圳市钱海巨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2017年7月15日,李某甲在没有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关闭**网络公司及**百货公司且逃匿。
截至目前统计,该局共接到757位受害人的报案,投资金额合计为2784.0869万元人民币,返利共计96.24万元人民币,骗取受害人投资款共计2687.8469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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