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敦化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珲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因债务关系,被不起诉人柳某甲伙同陈某某、柳某乙、柳某丙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非法拘禁在敦化市六鼎山柳某甲的酒店里。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敦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杨海的具体情况不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柳某甲具有非法拘禁杨海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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