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长沙市芙蓉区**公寓2C2805,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醴陵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醴陵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自2008年开始在长沙市马王堆海鲜市场开设**水产店从事海鲜产品批发。在购进海鲜产品时,经常未查验海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从**水产郭某某处以单价14.2元每斤的价格购进260斤黄骨鱼并于2020年3月20日以1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40斤给黄某某,黄某某又将所购黄骨鱼销售给廖某某。2020年3月24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廖某某销售的黄骨鱼中检出孔雀石绿49.2ug/kg,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从**水产李某某处以单价12.5元每斤的价格购进390斤黄骨鱼并在同日以单价13.5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30斤。2020年4月3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黄某某销售的黄骨鱼中检出孔雀石绿4.16ug/kg,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从**水产李某某处以单价14.5元每斤的价格购进482斤黄骨鱼并以单价14.5元至15.5元的价格销售给“小彭”、周某某等人。2020年7月22日,醴陵市公安局委托检测机构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销售的黄骨鱼中检出孔雀石绿2.73ug/kg,不符合食品动物中禁止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标准要求;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商铺中抽检的养殖水中未检出孔雀石绿、培氟沙星等。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长沙市马王堆**水产店销售掺有禁用药品孔雀石绿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现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黄骨鱼掺入了有毒、有害的禁用药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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