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1****小型轿车,由南通市开发区江海镇川江楼饭店行驶至星辰花园小区,后由南通市开发区星湖街区行驶至新河路上海路路口北侧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苏F1****小型轿车等物证的照片;
2.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调取的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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