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春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镇**管理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板驾驶粤Q85****小车行驶至阳春市春城阳春大道长坡路路口路段时,与骑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阳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于2020年4月3日赔偿被害人家属8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事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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