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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挪用公款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5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饶平县汫洲镇企业办主任、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饶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以汫洲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汫洲农某某会)的名义向黄冈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黄冈农金会)贷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限三个月。过后,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将上述贷款50万元在汫洲农金会入账,而是利用其身为汫洲农金会主任的职务之便,留归自己支配。此后,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1997年1月6日、4月6日先后两次到黄冈农金会办理了上述50万元的续贷手续。1997年5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再次以汫洲农金会的名义向黄冈农金会贷款100万元。过后,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将上述贷款100万元在汫洲农金会入账,而是利用职务之便,留归自己支配。1997年7月5日, 被告人林某某从上述留归自己支配的贷款100万元中取出50万元,以汫洲农金会名义向黄冈农金会归还贷款50万元。此后,被告人林某某分别于1997年8月7日、11月6日,1998年2月4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及1999年1月1日先后七次到黄冈农金会办理上述贷款100万元的续贷手续。

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私自将留归其个人支配的汫洲农金会的公款分多笔,借贷给汫洲镇人林某甲,合计借贷100万元。1999年1月1日晚,被告人林某某指使汫洲农金会会计员林某乙补办了以林某甲为贷户、向汫洲农金会贷款100万元的贷款手续。直至目前,林某甲尚未归还上述贷款。

2004年6月29日,经饶平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资产清收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对汫洲农金会向黄冈农金会拆借的100万元进行债务拉直,并由汫洲农金会清偿小组承担100万元的债务,债权方是县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饶平县监察委投案,并归还被其挪用的全部赃款100万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赃款100万元已由中共饶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罚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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