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85********,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降低其经营的河南**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本,在不具备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到一个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后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对方为其虚开了12张税款共计151231.4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9年12月30日,杨某某收到对方邮寄来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其中没有抵扣联,无法到税局抵扣税款,遂以自己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为了企业少缴税款,从网上购买了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对方没有给其抵扣联,无法到税局抵扣,就打110报警了。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查询结果,证明案涉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发票联,税款数额共计151231.44元。
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河南**紧固件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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