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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惠州市**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8日,惠州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深圳**公司购买了广州**公司开具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分别为09159862-09159865,税额分别为16969.49元、16945.37元、16924.44元、13914.99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7754.29元,均于2016年9月27日认证抵扣。2017年8 月1日,惠州市**公司已向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补税并缴清处罚款和滞纳金共计人民币89828.66元。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依法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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