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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以捡拾废品为业。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路过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北厍社区双珠路346号时,见该厂区无大门门岗,可自由出入,其中一幢厂房门口堆放有用大号纸袋装好的废铁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马某某遂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同月3日、同月7日凌晨5时许,先后3次至该地点,趁节假日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叶庆英、包剑锋经营的“誉搏钣金厂”放于上述位置的废铁料共计20包用电动三轮车运走。其中第一次运走的废铁料销售得款人民币360元,第二、三次共计634.4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5.36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又退出了人民币4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于2020年8月19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废铁料15包(照片)等物证;

2.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包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并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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