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600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宝某某*********单元***室。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宝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儿赵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从北京返回到宝清杨某某住所。在宝某某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杨某某未主动向社区报告。2020年1月27日在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杨某某仍隐瞒不报。2020年2月3日杨某某身体因身体不适到宝某某中医院住院治疗,在医生向其了解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依旧隐瞒与赵某某接触的事实。2020年2月8日杨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根据2020年2月10日宝某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宝疫领发(2020)13号文件要求:对于宝清籍返乡人员,应居家隔离14天。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