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市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301户,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室,现在青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任市场总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30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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