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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64********,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系陕西省**干警,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30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韦曲南长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长安街与韦曲老街道交叉口时,将路边行人田某某碰撞,致田某某受伤。公安长安分局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杨某某带至长安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法医鉴定,杨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浓度为292.92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2、证人证言;3、事故现场勘查;4、血醇鉴定结论;5、事故责任认定书;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平时表现良好,现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亦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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