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8********,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冀GQ****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南城壕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14.5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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