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居民小组**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LE****号比亚迪牌小轿车由安口镇驶往石堡子开发区途中,行驶至石堡子开发区桥头劝导站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初犯,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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