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庄**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12时2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孙唐庄至唐李屯村南北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抬头村至曲家屯东西向道路交叉路口直行时,遇被害人吕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某、张某某沿抬头村至曲家屯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直行时,两车相撞,致被害人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当即报警,后于2019年10月16日经电话通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调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吕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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