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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中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川******别克小型轿车从四川德阳去深圳。次日6时许,沿北往南由怀化市池回方向驶往中方县方向,在途经G209国道中方县工业园和安家园加油站路段,恰遇被害人余某某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由于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停车避让行人,致使所驾驶车辆在人行横道上撞到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先后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一同将余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后主动到中方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认上述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怀化市**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助、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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