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院**栋**室。2019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9日、10月12日、12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2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QQ以每10000条人民币1200元的价钱向“金钱豹”购买各地公民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以每10000条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上述公民通信通讯联系方某某“完美一世”,经核实累计出售46500条,获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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