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曾用名无,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5月1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时许,杨某甲驾驶贵J****8三轮卸货摩托车载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到都匀市匀东镇大龙大道附近**公司搅拌站工地将1.06吨旧钢材盗走,后三人行驶至都匀市杨梅山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1.06吨旧钢材已退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的1.06吨旧钢材价值人民币212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所盗物品已经全部退还被害单位,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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