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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非法经营案)_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1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杜某与安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巢某某商议在庆城县**镇**村陈某某租赁的停车场院内开设收油点收购原油,其中安某某占股25%,朱某某、巢某某、田某某、陈某某、杜某各占股15%。安某某主要负责联系油源,朱某某主要负责联系收油和安排交油,巢某某和田某某负责倒油和开车交油,陈某某提供场地和放哨,杜某负责协调关系。后由巢某某出面,同朱某某、田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甘M**号红色**油罐车,对罐体进行改装,将车头喷成白色,用该车运输收购的原油,用朱某某的甘M**号白色**油罐车囤积收购的原油,用巢某某的甘M**号白色集装箱车外出收购原油。5月10日,田某某通过微信向杜某发了3张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入库结算单,杜某电话告诉田某某其不参与收购原油,以后这事不要告诉自己,其不想知道。

本院认为,杜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杜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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