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唐山**集团**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道**里**庄园**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许,在唐山市路南区尚湖名筑底商云懋茶行(大益茶店),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店内喝茶买茶时,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大厅中间展示货架上摆放的一饼大益牌春秋大义普洱茶饼盗走,后被追缴发还。经鉴定,该茶饼价值人民币11500元。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行为系临时起意,且数额不大,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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