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四川省盐亭县人,汉族,博士研究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被害人任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开元电厂附近的河堤边钓鱼时,二人因摆放鱼竿位置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杜某某将任某某打伤,后群众报案。当晚,杜某某被警察传唤到派出所,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任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2日,杜某某对任某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任某某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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