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运输有限公司重型箱式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作为货运司机,因疫情期间要复工,担心他人知道其是湖北人不受待见,失去工作机会,其提供了本人的照片委托老乡“刘某某”找他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伪造、买卖了1张名为“杜某某”的假身份证。
2020年11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本区广新路469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违法处理室办理交通违法业务时,被民警发现其持有两张姓名为“杜某某”的身份证。经鉴定,其中一张号码为“4304241983********”的居民身份证为假证。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扭送到本区文冲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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