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2010年12月2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且饮酒后驾驶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20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3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路65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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