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某检四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17 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太湖禁渔期驾驶船只至浙江省长兴县**东面**水域,使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的渔获物经称重为16.75千克。
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李某某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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