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址庆云县**楼**室。2018年6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庆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夏天、2017年10月份,为张某某、宋某某、侯某某等多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提供场所、资金的三起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存在赌资数额无法认定、赌局的组织者不清楚、李某某主观上对于赌局的组织性认知不明的问题,综上认为,庆云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构成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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