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屋*巷*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2日15时许,举报人廖某某卫某某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机训大队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向其购买5克毒品冰毒,约定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交易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区***,并预先将100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李某某。当日16时30分许,李某某与廖某某卫某某东莞市***区*****进行毒品交易,廖某某支付2000元现金毒资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装有毒品的红包交给廖某某。双方完成交易后,我局民警当场抓获李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毒资2000元、作案用手机一部,从廖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小包(重17.0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被扣押OPPO手机,依法解除扣押,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