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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秀英区****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9月12日下午(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路**公寓**房,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一包冰毒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后二人将冰毒吸食完。至2020年6月24日13时45分左右,民警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将李某某抓获。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经审讯,李某某供述称,购买毒品的200元人民币是其和王某某各出100元人民币后,由李某某去购买的,且购买回来的冰毒在吸食时,发现是假的。经审讯,李某某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拒不承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李某某否认曾贩卖毒品给王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至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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