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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昭平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昭平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3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昭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于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卢某某、陆某某吸食,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昭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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