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小区**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分别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了在漳平市新华书店旁一手机店内上班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其帮忙购买iphone11Pro手机。随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还招商银行卡欠款,修改其微信小号备注名为“漳平荣诚手机店老板”,通过大小微信账号聊天,虚构其已帮被害人刘某某订购手机的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手机款人民币866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21日,民警依法在漳平市**街道**巷**号**幢**室传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一部OPPO R15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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