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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胡同**号,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房,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无,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年末至2019年10月份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保险公司旁边的门市房内组织她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三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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