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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伙同他人,在三河市泃阳镇方元屯村牛场南侧水泥路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道路损坏,该路属于方元屯村、赵河沟村等村连村主路。

经本院审查,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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