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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前往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巷**号**生活超市门口查找快递,后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快递员向某某存放在此的收件人为薛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电子元件若干),随后携带赃物逃离现场。同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向某某报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查看监控,期间将再次路经此处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赃以及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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