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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在蔚县**镇中心校工作,现住蔚县蔚州镇**小区**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蔚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南区派出所侦查终结,2020年1月10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蔚县蔚州镇康居嘉园小区物业楼内,从小区物业副经理杨某某的办公室桌子上杨某某的男式手包里盗走现金3700元。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蔚县公安局蔚州南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犯罪后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致规定,可认定为自首,在主观上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让其妻子吴某某主动将李某某所盗窃的现金37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永刚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前未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我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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