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孙某某儿子孙某某谈恋爱期间,孙某某提出分手,李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14时许,到孙某某为二人置办的婚房蓟州区**镇**小区**号楼**室内收拾衣物,期间李某某与孙某某发生争吵,遂将屋内电视机、饮水机、将军罐等物品毁坏。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626.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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