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4110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中与妻子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李某某用水果刀将马某某的身体刺伤。经鉴定,马某某左侧肩胛骨骨折,左侧液气胸,胸壁穿透创,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7月14日,李某某已取得马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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