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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街**鞋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酒后迷路,来到**鞋厂门岗室外问询情况,与在门岗室内的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走出厂门用脚将骑在电动车上的张某某踹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踹打倒地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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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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