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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江油市**镇**村**组**号。1999年2月12日因为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6日;1999年3月27日因为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15天;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8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赵某某开的位于江油市三合镇蟠龙村7组无名茶馆打扑克时候,被害人谢某某到茶馆想让冯某某下桌陪自己一起打麻将,看见冯某某没反应,谢某某认为冯某某是没钱打麻将,即拿出几张百元面额的现金甩在牌桌上,被告人李某某帮忙拢钱时,藏了两张在桌边上,谢某某认为自己跟李某某不熟,对方不应该拿他的钱,就对李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双方发生抓扯,被在场人劝开后,李某某即跑回茶馆对面其租房处,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回到茶馆门口将谢某某左手臂砍了一刀后逃离。2019年8月30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谢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20年4月30日,经江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25000元,谢某某给李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给予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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