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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抢夺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三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301252002********,汉族,初中文化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号)。被不起诉李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211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就是否适用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就起诉必要性进行了公开审查听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需偿还赌博债务,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锦丰广场苏杭时代超市的**手机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营业员梁某某不备之际,将价值人民币5899元的翡冷翠色华为Mate30Pro手机1部抢走。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2021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翡冷翠色华为Mate30Pro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手机销售凭证、委托书、谅解书等;

3.证人华某某、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委托代表梁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在校学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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