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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引诱卖淫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58********,汉族,小学文化,湖北汉川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田二河镇******,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免费住宿、高额卖淫收益、保障安全等为由引诱、容留彭某某到其经营的田二河镇**宾馆向他人卖淫,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首先,本案中彭某某自身就有卖淫的意愿,与李某某进行的卖淫事项的信息交流,属于交易关系,不具备引诱的实质,不能认定为引诱卖淫。其次,李某某联系彭某某到其宾馆卖淫,具有容留性,根据2017年7月两高的解释,容留卖淫需2人以上,本案中容留卖淫人数是否是2人以上,卖淫具体次数及嫖客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暂扣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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