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绥化市北林区鸿嘉花园E7栋东侧商服内,让参赌人员利用摄像头远程观看“鬼武者”777赌博机状态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李某某将其支付宝提供给周某某用于收取赌资,并偶尔为参赌人员给机器上分,与周某某共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的15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本院认为,李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区别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非法获利钱款已被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