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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四川**医院医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9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派出所民警杨某某、雷某某和曾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小区一期现场处置小区业主与物业因上涨停车费引发的纠纷造成停车场入口堵塞问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情用其随身携带的装有饭盒的包攻击民警曾某某、雷某某,在民警杨某某将其控制时咬伤其左手小臂,将民警雷某某的眼镜损坏。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当场被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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