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村**巷**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策克口岸一宾馆内捡到一本柴某某的A2驾驶证,后李某某将柴某某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拿到广告公司进行塑封后,使用该变造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2019年10月份在民勤县集中供热站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查证李某某所有的蒙M1****号大型半挂车多次用柴某某的信息处理违章。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到案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使用虚假的驾驶证并未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用途,亦无犯罪前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的变造的柴某某A2驾驶证应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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