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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新宁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专科文化国家工作人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社区居民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宁县***镇气象局对面的饭店出发,车辆行驶至***镇***路段时,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路检时发现湘***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当场用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新宁县***医院提取血样并送至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4.5ml/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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